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核准稿)
序 言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溯源于1950年创办的中南工业部职工学校,是新中国创建的首批国防军工院校之一,在发展历程中曾更名为中南兵工学校、第二一二技工学校、武汉机械制造工业学校、湖北机械工业专科学校、湖北工学院、武汉机械工业学校、武汉船舶工业学校,1998年成为原国家教委首批设置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更名为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1999年转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办。2010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9年被确定为国家优质专科高职院校和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
学校以“为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而奋斗”为办学理想,以“立足船舶、服务军工、面向社会”为办学定位,以“以人为本、质量立院、特色创优”为治校方针,以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己任,致力于建设引领改革、支撑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武汉船院”),英文译名为“Wuhan Institute of Shipbuilding Technology”(英文简称为“WIST”),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晴川街铁桥南村2号,学校网址为www.wspc.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调整教育资源配置等职权,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维护良好的办学环境。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面向实践、面向人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实践能力强,具有职业道德、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笃行、致用、创新”。
第八条 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图案由主副框、中英文校名、建校时间(1950)、太阳、海洋、舰船等元素构成。
学校徽章为与学校徽志相同的圆形证章,规格为Φ28mm,金属烤漆材质。
第九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白色,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规格为1号校旗:2.88米×1.92米;2号校旗:2.4米×1.6米;3号校旗:1.92米×1.28米;4号校旗:1.44米×0.96米。
第十条 学校校歌为《扬帆起航》,作词:程远斌、曾腾芳,作曲:刘思远。
第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6日。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产业需求及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学校专业设置以服务“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和湖北“51020”现代产业集群为导向,重点发展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水上运输等相关专业,辐射带动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等相关专业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为以专科层次为主的职业高等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学校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培训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强化高水平科研和应用转化基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发挥办学优势,主动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弘扬中国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学校“抱冰握火、自强不息”的大学精神,传播学校军工特色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以学习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以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水平为核心,建立学校质量评价体系,健全学校内部质量保障制度,提升办学水平、管理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指导院(系)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坚持党管人才,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党委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书记和院长经常性沟通制度,书记和院长要带头增进班子团结,带头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维护者和实践者。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同级监督职责。湖北省监委驻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部分监察权,代表上级监委履行“上对下”监察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学校高质量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统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群团组织等,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和重大事项;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与选用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有评审权系列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推荐评审无评审权系列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对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发挥决策咨询、协商沟通、民主监督、社会参与、资金筹措、外部联系作用。学校理事会由学校、政府、行业、企业、社区、各类组织、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界代表组成,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制度,通过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对学校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专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部、中心)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人员总量范围内,提供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及其他人员的招聘与人员调配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二级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二级学院(部、中心)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二级学院(部、中心)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
(八)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九)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经院长授权,聘任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一)组织本二级学院(部、中心)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二级学院(部、中心)党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校企合作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部、中心)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中心)下设教研室或研究所,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是二级学院(部、中心)管理的基本形式,会议成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九条 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师风,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条 学校对全体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考核评价、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教师应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做到为人师表,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师团队。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根据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修读相应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共青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发挥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作用。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工作。
第五十二条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地方学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有权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引进境外优质资源,赴境外办学等,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助力中国职业教育走出去,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弘扬校训,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沟通,促进校友间信息交流,团结广大校友共同为国家和地方建设、为母校发展作出贡献。
第七章 经费、资产及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学校经费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学校财务部门要定期向院长作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会计核算、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学校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资产配置、采购、使用、管理、处置等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条 学校后勤工作坚持以师生为本,不断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水平,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各类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