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强化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坚决预防和遏制因电气焊作业引发的火灾事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动火作业分级
1.特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部位上,涉爆粉尘、纸箱加工、制衣厂等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及周边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区域以外的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非固定动火区的作业。
二、动火作业的审批与应急处置
1.全区内所有动火作业,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
2.企业要依据特级、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处置突发情况,防范事故。
三、动火作业“九个严禁”
1.严禁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或未按动火方案要求违规动火;
2.严禁无证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
3.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动火;
4.严禁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规动火;
5.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安全规定动用明火;
6.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场所经营使用期间动火施工作业;
7.严禁在作业现场风险未清除前动火;
8.严禁现场无监护人动火;
9.严禁在施工现场无保护措施下动火作业。
四、相关法律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3.《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发现的违规动火作业行为,欢迎广大居民群众拨打12345市长热线、84842686区消防救援大队、84468457区应急管理局进行举报。
汉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汉阳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