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30日 09:46 人事处 点击:[]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4〕30号)以及《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220号)等文件精神和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现将开展2021年度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基本程序

1.年度考核工作以各总支为单位开展。各教学单位按照武船院党发〔2018〕39号文件规定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机关党总支、后勤服务集团党总支和离退休干部党总支成立以总支书记为组长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总支的年度考核工作。

2.对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为:被考核个人总结、述职,并将个人材料交所属的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小组在听取群众意见和征求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其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填写基层评议意见;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平时表现和工作等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由考核工作小组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由被考核人签名确认。

3.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职工,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人事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人事处提交院考核领导小组讨论,讨论复核后的年度考核意见十日内告知本人,申诉人如对复核意见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4.各基层考核组织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须将考核工作过程及考核结果情况说明的书面材料报人事处备案。

5.考核结果在各总支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二、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

1.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20%。2021年6月30日及以前的退休人员不算基数也不考核;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退休人员计算在基数内,考核结果默认为合格。

2.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结合工作人员学期考核奖励绩效考核等情况综合确定。

三、有关说明

1.新进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实际情况分类处理。首次就业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非首次就业人员,本年度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余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2.派出学习培训和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和执行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

3.因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当年退休等原因造成在岗时间不足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受处分工作人员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等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受党纪处分在处分期内、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参照《中共湖北省纪委机关、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组通〔2018〕19号)有关规定确定。同时受到两种以上处理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考核等次。

5.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奖惩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具体办法按国家、湖北省及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1.请工作人员自行下载“年度考核表”(附件1),填写后按A4幅面纸张正反面打印。

2.年度考核工作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

3.年度考核工作完成后,各考核工作小组应将被考核人年度考核表、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有关情况说明材料等资料加盖公章后一并于2022年2月28日前报人事处,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的电子稿请一并发给人事处刘洁老师(QQ:25314966)。

附件1: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2021

附件2: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

人事处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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